债权债务是由总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的吗
时间:2023-08-09 16:53:22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格式没有具体要求,可以写情况说明,说明想说明的事项,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被告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为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是在执行时,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执行总公司。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

公司的债务跟股东个人没有关系,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当股权转让之后,新股东在受让股权的同时,也就相应的继承了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原股东仍然需要承担公司债务。比如一人公司转让后并不能免除原股东承担债务的义务,或者原股东在转让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仍然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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