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减资程序上,董事会无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注册资本,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二,债权人利益保护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实行“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保全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限制、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等,登记程序和股东返还资本的条件
关于减资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了通知、公告的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已到清偿期限,债权尚未到期的债权人。尚未到期的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基础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以原始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公司有权拒绝清偿债务的,可以利用减资避债。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