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
1、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逐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平分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
2、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用庭中出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已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3、极个别子女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系自已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引起诉讼。
4、子女较多,互相推拖责任。女儿们纷纷出嫁远离家门,仅是逢年过节看望一下父母,留些钱物,平时,赡养父母的重任就落在儿子们身上,而儿子们的赡养义务最终往往是由儿媳妇们来具体实施,妯娌之间本来就爱你攀我比,在对待老人问题上更是互不相让。经济条件不好的,以自身难保为由不给父母拿钱拿粮,条件好的则认为,同是父母所生,我为啥要多拿,反正不是自已一个人的父母,甚至有一个想尽点孝心的,还会有人说风凉话:你怎么那么孝顺呢?你看某某,他不也是父母生的,他咋啥也不管。女儿们则认为,有几个兄弟,自已没有必要和那么多,自已管多了反倒会让别人说闲话:儿子那么多,你做女儿的瞎掺和啥。
5、父母离异或者一方死亡后,又再婚而子女不同意的,再婚后子女以此为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父母生活困难引起诉讼。
二、赡养纠纷的调解
虽然进入法院解决赡养问题的案件往往是经过多次人民调解无果的案件,矛盾较为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但笔者认为以亲情为切入点,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采用多种方式调解劝说,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是完全可以提高调解成功率的:
1.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细心、诚心。总体而言,赡养纠纷的调解工作和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因这类案件的自身固有特点,应当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细心、更有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2.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对调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赡养纠纷而言,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节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3.强化为民思想,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许多赡养纠纷中的老人行动不便,为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我们可以到当事人的所在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审判人员要经常深入农村院落、田间地头,现场办案,就地调解。在现场开庭前,法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当事人亲朋一起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赡养协议。审判人员在讲法、讲理、讲情的基础上对赡养案件进行调解,通过唠家常等方式,拉进与当事人距离,用法官的亲和力感动当事人,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法院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尚未对簿公堂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协调和解工作。
5、坚持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到位。法院应及时将涉老案件的信息反馈给相关组织好单位,同时对社区等民调组织出具的合法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确认,以便调动各方面的司法资源,督促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同时注重发挥社区、居委会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切实把调解工作落实到了赡养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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