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审计局重大审计事项跟踪和回访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4 09:00:25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文单位:武汉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00-1-1

执行日期:200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监督,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促进被审计单位遵纪守法、提高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水平,同时也为加强审计机关自身的廉政建设,树立审计形象,增强审计人员的监督和服务意识,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审计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审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事项,是指市审计局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财经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审计事项;上级领导机关和局领导督办的审计事项;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达到审计处罚听证标准的审计事项;其他需要跟踪和回访的审计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跟踪,是指市审计局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文书后,依法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被审计单位及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办理移送事项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回访,是指市审计局在出具审计意见书后,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就审计意见的针对性、合法性、公正性及其采纳情况,和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廉政执法、审计效果等有关情况开展的活动。

第四条市审计局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和回访,由局审计业务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局统一组织实施。由局审计业务处负责实施的,应于事后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报告。

第五条市审计局的跟踪和回访,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

第六条审计跟踪的主要内容:

(一)市审计局要求限期纠正和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审计单位是否已经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缴入专门帐户;

(三)被审计单位是否将应当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全部缴入国库;

(四)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市审计局应当依法督促执行;仍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有关部门、单位是否根据市审计局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的事项作出了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市审计局。

(六)其他需要跟踪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回访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已采纳的审计意见效果如何;

(二)被审计单位需要市审计局进一步帮助反映和解决的问题;

(三)审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廉政执法等有关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回访的事项。

第八条市审计局应定期对审计事项跟踪和回访的情况予以通报,以改进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市审计局在对审计事项跟踪和回访中发现审计人员有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审计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根据《武汉市审计局审计人员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局各审计业务处跟踪、回访的情况,和审计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项目。

第十一条各区审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大审计事项跟踪和回访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二○○○年一月一日

武汉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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