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符合上述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事故现场,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及损失证据;如实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现场记录书),无《现场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或责任等内容,共同核实并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应在《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载中,共同约定同一时间(24小时内)到同一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定损和保险理赔手续。由于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8:30—17:30时,如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保险理赔服务点的,可约定在次日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内前往,但不得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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