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不可忽视吗
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可采用三项措施进行处理:首先,与开发商沟通协调,寻求合理解决方案;其次,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最后,若前两项方式无效,业主有权选择直接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索赔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主张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无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后经过验查仍为不合格,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十三条则规定,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日常居住,买方同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卖方有义务负责修复;如卖方拒不修复或拖延修复,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相关费用及修复期间产生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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