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共享高新技术优惠政策
时间:2023-05-02 21:32:19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总公司和分公司能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分享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由企业注册地确定,但注册地在中国境外的,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非法人营业机构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贵企业的分支机构为无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需要与总公司共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规定,分公司需与总行法人单位共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所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的企业由国家形成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澳门)在台湾注册超过一年的常驻企业从事业务活动。居民企业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因此,如果您所说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下的总公司和分公司,您应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入驻企业资格,实际上这里应该包括同一法人下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因此,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总公司和分公司也应在同一法人实体下享受优惠政策,但前提是分公司不应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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