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是驾驶者应当具备的基本常识和要求。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中型普通客车,需持有B1及以上驾驶资格人员驾驶,B2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包括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大、重、中型专项作业车。被保险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而郭某持有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执照,在事发时所驾驶的,是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在此情况下,郭某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驾照与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驾驶司机追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准驾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之行为。本案中,张某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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