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是检查公安司法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标志,也是受送达人接收或者拒绝接收所送达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认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送达回证不寄会影响送达的期限等。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收件人签章
收到时间年月日时分
代收人(身份)及代收理由
见证人
送达人签章
(盖章)
送达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注:
1、送达文书应交给受送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如系邮寄送达,请收件人即行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寄回;
4、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不签收时,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说明情况,把许可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并注明情况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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