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中的妇女包括男性吗
时间:2023-08-02 15:53:16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包括男性,依法治国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基本国策之一,法律就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根本,所以法律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存在的,比如强奸罪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而存在,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中,犯罪对象不包含男性。

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如:

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

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

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了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

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

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实践中,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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