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女对男?
时间:2023-08-28 10:10:12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讨论了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限定问题以及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即使行为人将男性误认为女性也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将男性误认为女性并实行了强奸行为,则可能会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仅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性,而未对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可能会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误认为男性为女性实施强奸,会构成哪种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或者奸淫妇女的行为。同时,《刑法》第237条也明确规定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罪名。

然而,如果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将误认为某男性为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也没有以任何手段迫使妇女进行性行为。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误认为男性为女性实施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

虽然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女性,但并未对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没有故意的情况下,将误认为某男性为女性实施强奸行为,则不构成强奸罪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故意侵犯妇女的性权利,也没有以任何手段迫使妇女进行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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