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
1.业务洽谈
A.注意对方业务人员的签约资格,是否有相应的授权。
B.注意对方资信情况,着重了解公司性质,注册资金或从其他与其合作过的客户了解情况等,以清楚对方履行能力,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以便核对。
C.注意了解对方的银行帐号.所在地点及公司规模等基本实际情况,以防空头公司。
D.有时签订金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对该公司作预先资信调查。
2.签约
A.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有效,自身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体现。
B.注意合同违约条款的签订,简单举例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641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此外可通过违约罚则,即逾期付款时间越长,要承担更高的违约金,督促对方尽快支付货款。
(3)尽量约定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时要到外地打官司,多花财力又恐地方保护主义。
C.建立合同层递报批,审核制,重大合同聘请律师或由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审核。
D.建立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合同的跟踪.总结,也为今后的诉讼工作打好基础,否则若需诉讼,连最基本的合同证据都没有,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等有关证据的规定,证据是否充分.及时提交给法院对案件的成败有重大影响)
二.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1.在下列情形下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就可免除自身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若是分期付款,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方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在付款期限到时对方拒不付款,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及时采取催讨措施,特别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免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
三.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1.无理拒付——及时收集证据材料,进行诉讼。
2.如果对方是一时资金周转不开,要求延付——与对方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确定付款时间,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还款担保,或形成公证的债权文书(这种文书法律规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不必经过诉讼)。
3.对方资金严重资不抵债或有转移资产行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查封对方财产,避免债权落空,然后立即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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