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既然具有法律效力,就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有能力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许多调解书的执行并不一定需要制作裁定书。调解书中约定对当事人行为的执行,如监护权、探望权的执行,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执行,停止侵害的执行,执行程序启动后,除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执行需要由院长签发公告外,另外几项都无须再作裁定,而是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不将调解书列为本罪适用范围,这类情节严重的抗拒执行行为,也都将无法受到刑罚制裁。
(3)如对抗拒法院调解执行的行为不予治罪,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调解书未能纳入本罪适用范围,客观上势必造成人民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没有实际效力的状况。一些当事人便会以达成调解协议为缓兵之计,逃避判决,进而逃避法律的拘束,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特别是其中还附带民事责任的,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判决处理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处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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