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开除决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9-05 03:20:10 4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该段内容讲述了决定教师开除处分的权限,包括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简而言之,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在受到开除处分时,决定权在于其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决定教师开除处分的权限包括: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决 定 教 师 开 除 处 分 的 部 门 和 程 序 是 什 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教师开除处分的部门和程序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的具体情况进行决定,并且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同时,教师在申诉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等。

教师处分不服时,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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