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举证质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具体举证如下:1、提出主张一方应当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2、提出诉讼方应当举证证实自己属于适格主体;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合同;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举证,主要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不能的一方,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立案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证明自己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2、发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该证据证明被告的身份,以及其为适格诉讼主体的证据。
3、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签证单、工程款结算书等。该证据主要作为承包方提出的支付工程款诉讼的基本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4、法院有权主管或管辖的证据。该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发包方)住所地的有关证据。
在向法院起诉时,一般具备以上四方面的证据,法院应受理并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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