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量刑报告:检察院要求被告提交吗?
时间:2023-09-02 14:10:10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作为法院判决参考。若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则应起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法院。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会提出量刑建议,这些建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参考。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检 察 院 写 假 药 量 刑 报 告 书 吗 ?

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对于涉及药品的案件,检察院需要对药品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根据药品的用量和副作用等因素来判断药品对被告人的影响。如果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所使用的药品为假药,则可以在量刑报告中提出相应的建议。

然而,按我国《刑法》规定,销售假药罪所指的“假药”,是指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行为。而按《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分定类问题的通知》,药品使用单位之间可以相互调拨药品。因此,在检察院写假药量刑报告书时,需要明确判断假药的依据,并考虑药品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问题。

总之,检察院在写假药量刑报告书时,需要充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同时,对于涉及药品的案件,检察院也需要关注药品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问题,以避免因药品使用问题而导致量刑不公的情况发生。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时,需要充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严谨性。对于涉及药品的案件,检察院需要关注药品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问题,以避免因药品使用问题而导致量刑不公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写假药量刑报告书时,检察院需要明确判断假药的依据,并考虑药品使用单位之间的调拨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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