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离婚之后,不承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职责的父亲或母亲必须享有对其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而相对的,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责任。
关于是否允许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方式及时间,应该由各方首先达成协议商定;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将由人民法院进行终极判判定夺。
然而,若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当行为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终止探望;
待导致停止探望的原因消除之后,务必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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