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和妻共同参与了土地的承包经营过程,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地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很可能会被视作是由夫妇二人所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前,当事双方就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且所得到的土地实际上包含了双方各自的权益,那么这样的情形也应被解读为共同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