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的瑕疵不能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根据我国以前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对此规定已经进行了删除。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法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从对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的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其一旦颁发,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结婚的时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婚龄,从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的情况,只能认定在在婚姻登记过程当中存在着瑕疵。该瑕疵只能认定在登记过程当中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当,作为双方当事人而言,其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工作的瑕疵而影响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双方不存在无效婚姻的事由。如果在起诉时双方一方仍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就本案而言,双方在结婚时一方虽然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起诉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失。
一、近亲结婚会受法律保护吗
近亲结婚不受法律保护。因为近亲结婚是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不能缔结婚姻关系。近亲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准予登记的,如果当事人隐瞒事实骗取登记,法院有权撤销婚姻。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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