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能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最好能当庭履行。
二、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给付的数额上作出让步。
这样一个调解框架总的来说是双赢的。给付义务方能在给付的数额上得到一定的实惠,接受给付方能节省很多的时间,避免执行难。然后在此框架下,针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做好调判工作。
一、当事人敲定调解方案以后,审判员或书记员要根据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沟通情况,按照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分为不同的组别,对不同的组别分配相应的精力做调解工作。
随后,依做调解工作的情况,分拨分批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最后,依据达成调解协议难度的大小,先后向串案各个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首先是根据沟通情况做好当事人的分组,按照组别分配精力和时间来做调解工作。在和当事人进行沟通时,要记录下具体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情况。将双方矛盾不大,纯属跟风的当事人分为一组;将双方虽有矛盾,但有调解余地的当事人分为一组;将双方矛盾尖锐,很难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分为一组。对于矛盾尖锐组,因为调解难度太大,可以少费或不费精力。对于双方矛盾不大,纯属跟风的当事人,在做好双方的劝解工作前提下,调解难度相对较小,花费适当精力即可。重点将精力花费在双方虽有矛盾,但有调解余地的当事人这一组上。这个过程需要法官和当事人沟通多个回合,不断向双方当事人传达彼此的意见,引导双方在保障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作出合理让步,进而达成调解协议。
二、对于双方对抗态度激烈的尽快审理,尽快判决。
当事人的激烈对抗情绪源于对方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严重侵害。这些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势必会立即找对方当事人索要判决款,因为双方情绪对抗激烈,对方当事人一般宁愿走上执行程序也不愿意当时就将款项结清。由于串案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来说都有串联,这部分拿到判决书的当事人就会将自己胜诉却拿不到钱的困境向其他案件的当事人说明,这样会对其他当事人产生示范效应,使得他们更加慎重的考虑对方的调解条件。一般来说,串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跟风情况,看到胜诉当事人的困境,重新考虑一下对方的调解条件,衡量一下自身的利益之后,达成调解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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