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是“通过评价、政策发展和保障措施来预防疾病、延长人的寿命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的一门科学和艺术”。“公共卫生服务”则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服务,是一种社会效益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效益非即时显现且评价复杂的、政府主导的服务。简单的说,公共卫生就是疾病预防控制。在国外,多数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必须先读完临床医学后,再续读疾控专业,多是双学位的,技能和待遇均高于专事临床的医师。体系,很好理解,它是一个缜密的系统。公共卫生体系就是疾病预防控制系统,这个系统由政府、主管部委(厅、局等)、实施中心(司中心院等)、疾控专业人员、保障医疗机构来协调组成。
提供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宣传医疗保健知识
社会公共卫生服务也是医疗机构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我国人口众多,人均经济水平和财政收入低,这种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健康保障制度必须从最基本的卫生保健入手。各级医疗机构正好可以发挥这方面的长处,利用人员优势和遍及城乡的医疗网络,组织社会多方面力量,一起努力,积极地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广泛地开展公众健康教育活动,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积极宣传医疗保健知识,让更广泛的老百姓认识和了解疾病的预防和流行情况,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消除或降低生活中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医,进而达到预防疾病,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尤其在重大传染病面前还可以做到“知而不慌”这对减少社会恐慌,缓解政府压力都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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