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行时间
周一至周五7时至9时、
17时至19时(4小时)
限行时间为工作日交通早晚高峰各2小时,即7时至9时、17时至19时,工作日非交通早晚高峰及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范围
杨浦大桥地面投影—宁国路—黄兴路—中山北二路—中山北一路—中山北路—中山西路—中山南二路—中山南一路—中山南路—南浦大桥地面投影—龙阳路—罗山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不含上述道路)。
限行范围为市中心内环内地面道路,且不含边界道路。
对于道路上的理解
对于道路上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将道路按照使用特点可以分为公路、城市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危险驾驶必须发生在有限的道路上,只能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也就是说是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危险驾驶入刑,是因为这些行为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后果的行为确定有罪,而在厂矿道路、林区道路、乡村道路行驶,其危险性将大大降低,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仅限于公路、城市道路,防止适用范围的无限扩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是指公共道路,即供不特定车辆通行、使用的城乡交通道路或者公路。如果不是在公共道路,而是在特定区域或者无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危险驾驶,不能按照本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道路包括公共道路但不限于公共道路。在校园内、厂矿内、大型停车场内甚至是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学者认为:在人迹罕至、寥无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不会危害到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时,不能认定为犯罪。这种看法混淆了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当行为人在有车辆与行人的道路上追逐竞驶时,他就制造了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因为他随时都可能撞击车辆和行人。正因为行为人是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才说他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在行为人正在驾驶的道路上总是可能出现其它车辆与行人。
行为人是在人们不太出门的冬夜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是在前方没有车辆和行人的沙漠公路上追逐竞驶、是在被洪水损坏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等等,都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没有制造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因为根本不能证明在行为人能够出现的地方不可能出现他人或者不可能存在具有重大价值的物品。在行为人能够驾车行驶的道路上,就存在他人在相同的时间、相同的地点驾车行驶的可能性,并因此存在危害他人的抽象危险。当然,并不是说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就是毫无疑问地制造了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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