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的范围调整为200只,根据市场情况,综合考虑个股和市况,按照从大到小的加权评价指标选择实施细则第3.2条。具体列表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法为:加权评价指标=2×(某一时期股票平均流通市值/某一时期深市股票平均流通市值)+(某一时期股票平均成交额/某一时期深市股票平均成交额)
2.全部各成员单位应认真做好调整标的股票范围的相关业务技术制度准备,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2013年,本所以前发出的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客户通过融资融券买卖证券,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3个月以上;(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低于1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最近三个月内,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低于2亿股或者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无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日均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2.日均涨跌幅度与基准指数平均涨跌幅度的偏差在4%以上3.波动幅度在基准指数的5倍以上5.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上市股权分置改革
(六)本所未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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