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处一年6个月的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
2、减刑的条件包括:
(1)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一、减刑的程序有哪些
1、执行机关(监狱)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监狱或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1年以下交付看守所代为执行罪犯的减刑,由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对原判拘役罪犯的减刑,由拘役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处管制罪犯的减刑,由执行监督的派出所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安机关审査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对原判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认为确有立功表现需要在减轻刑罚基础上,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的,由公安派出所会同协助考察的单位或组织提出意见,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
(3)犯罪考核表;
(4)罪犯确有重大悔改的材料;
(5)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人民法院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通知执行机关三天内补送。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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