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多少以上的达到非法集资标准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非法集资标准根据行为主体有所不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另外,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这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三、非法集资的类型
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类型: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通过发行有价证券。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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