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孀病故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二、遗属补助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二)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三)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遗孀年审程序
(一)享受供养的遗属每年9月24日前须向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办公室提供符合遗属补助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和证明材料(由补助对象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就读院校学工部门证明并加盖公章)。
(二)若遗属子女已年满18周岁但尚未本科毕业(不包括军队院校)者,须在年满18周岁当月提供相关学籍证明材料。
(三)若未按规定时间提供相应材料则停发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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