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有没有限制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中提到的限制结婚添加彩礼,可能是对相关条款的误读。限制天价彩礼是多数未婚男性所期盼的事情,但目前只能当作一种期望。
不少人以为《民法典》的实施将对天价彩礼加以限制,其主要依据是《民法典》里的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条规定里所提到的“买卖婚姻”和“索取财物”是否包括天价彩礼呢,并没有明确表明,可以理解为包括,也可以理解为不包括。
二、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司法实践中,彩礼纠纷案件的处理,对于应该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三、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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