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征收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并确定土地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批准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有关规定,并在被征地乡(镇)或村公布征地补偿期限。征地公告包括征地计划公告和补偿安置计划公告,是保障农民知情权的法定程序,是防止征地补偿暗箱操作的程序保障。不依法履行征地公告义务的,将被剥夺知情权、听证权和建议权,严重违反程序。农民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征地公告义务。法律依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征收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实施对农业人员征地补偿的期限和期限,经批准的乡(镇)村应当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布,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批准征收建设用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审批结果;经国务院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进行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和征收目的,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至少30天,听取被征收农村集体经验和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有关方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组织听证,修改方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计算落实有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如实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完成有关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