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垦少”的原则,负责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复垦。不具备开垦条件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开垦新增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下列部分: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特殊情况,可以提高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按被征用耕地数量计算,被征用耕地数量按被征用耕地数量计算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占用耕地数。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偿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其他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征收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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