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有:
1、启动无效程序,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无效程序的启动时间可以持续到专利权终止;
2、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3、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合议组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一种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护专利权有效;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护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侵权诉讼往往伴随着反诉专利权无效,被告采用反诉专利权无效以图从根本上否定他人的专利权效力,从而达到侵权诉讼不成立的目的。《专利法》中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公众的监督,保证专利权的质量,维护公众的利益。在侵权诉讼中,被指控侵权的人如果能够运用好反诉专利权无效程序,不仅会使自己变被动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维护公众使用公知技术的权利。
有关如何在专利权诉讼中提出反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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