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据不足,是否应该立案
时间:2023-08-07 09:50:16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举报、控告和举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且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立案,要符合立案的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案件后经审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犯罪事实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如果第二次公安证据不足怎么办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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