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对银行的定义是这么下的: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按照中国银监会2003年2号令《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银行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
A-政策性银行
B-商业银行
C-住房储蓄银行(注:现在已无此类银行)
D-城市商业银行
F-城市信用合作社
G-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
H-信用卡公司
I-邮政储蓄机构
K-信托投资公司
L-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M-金融租赁公司
W-外资银行
Y-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Z-其他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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