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犯罪的控诉中,颠覆性证据可能由证明自身并无确凿的明知,或是未能提供给他人以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证据组成。
例如,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他人欺诈或者误导,从而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毫不知情;
也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实际参与提供支付结算协助、广告推广协助、技术支持等任何形式的帮助行为;
甚至还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未从该犯罪活动中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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