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户口迁移事项,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完成:
1、从户口迁移申请受理到核准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2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地处偏远地区、水乡或非主观因素等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
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装盖章后采取特快专递方式或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其他户口办理事项,从户口申请受理到核准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2、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核准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将核准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对材料不全、地处偏远地区、水乡或非主观因素等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延长5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派出所可将材料装入档案袋,封装盖章后采取特快专递方式或由群众直接送达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3、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核准决定的2个工作日以内,将核准结果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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