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车损等的民事纠纷被法院审结之后,若是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可以在法院下发文书之中规定的上诉期限内,书写、并将上诉状提交给之前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
二审程序中上诉请求
1、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还是可以和解、调解、撤诉、增加诉讼请求、反诉。在和解的情况下,结案有两种方式:一种经法院同意撤诉;一种制成调解书结案。
2、二审中,一方或双方撤诉的,应在宣判前提出,并得到法院准许。
3、二审中,出现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的,法院的做法是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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