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地产市场,努力增加地产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集体、个人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以下简称用地),均须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用地审批原则:
(一)坚持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计划对全市各业用地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收益率。
(二)坚持市政府“一枝笔”审批的原则。凡在本市市区内永久性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由市政府“一枝笔”审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批职能。
(三)坚持“地上服从地下”的原则。对确需在油区内建设的非产能设施,须征得石油管理局的同意,方可审批。
第四条用地审批要求: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三)建设项目必须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第五条用地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用地规划和用地申请等文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市土地管理部门对用地申请等报件进行审核,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踏察现场,初步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地类、权属、地价,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初步用地审查意见。对需征用的土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安置、补偿方案。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查结果形成初步意见,以文件形式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审批程序。
(四)审批后,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下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出让项目,由市政府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初步审查权限。受市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初步审查,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二)主管副市长审批权限。对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的建设项目,属市政府审批权的(即占用耕地面积在20亩以下、其他土地100亩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主管副市长代表政府审批。
(三)市长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减、免、缓土地出让金和“以投代收”的建设项目。减、免土地出让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下、缓交土地出让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和“以投代收”的建设项目,由市长审定。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审批权限。减、免土地出让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缓交土地出让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下发会议纪要。
第七条本规定由大庆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1998年4月15日起施行。本规定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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