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含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的规定桂政办发〔2015〕49号附件2第62项“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由司法厅委托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一条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核准:(一)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贵港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办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法律援助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具有法律执业资格,或者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或者法学专科以上学历;
具备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三、贵港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核准办理材料
1.《政府法律援助者执业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
4.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任职证明
5.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证明
6.近期小二寸免冠正装彩色照片
7.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8.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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