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赠与公证资料所需必要证明及材料一览
时间:2023-06-30 08:24:17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递交赠与公证资料所需必要证明及材料一览

赠与公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资料,赠与书;

2.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屋证、存单等;

3.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认可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

4.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人员认可赠与的书面意见;

5.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准许赠与的文件;

6.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契税收据。

二、赠与合同应该去哪里公证

赠与合同公证应当去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法律规定,若是赠与的财产为房产的,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三、赠与合同被公证后,还能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被公证后,还能否撤销赠与,具体情况如下:

赠与合同申请公证后,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但有法定撤销情形时,如严重分割赠与人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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