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房吗
时间:2023-08-07 09:22:22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价的跌宕起伏是不确定的。虽然由于其他原因,房价的上涨或下跌超出了买卖双方的规定,但在订立房屋买卖时预期的风险,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房价暴涨还是暴跌,开放商还是购房者都不能以情况变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谓情况变化,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双方难以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使合同难以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可能会损害一方的利益;

使合同原有效力不公平,因此以情况变化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情况变化一般是指突发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一些重大政策。

房价下降属于情事变更原则吗

在过去几年总是说等房子降价了在买,可是房价在翻了几番后有意购房的人开始坐不住了,纷纷加入了购房大军,甚至有人说房价只会一直涨不会降,房屋价格持续走高,很多人进行房产投资,结果在国家调控的影响下,不少楼盘都下调了价格,这一来很多人觉得亏了,希望和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可是房价下降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房价下降属于情事变更原则吗?下面有专业律师解读房价下降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本文就以一则案例进行解读,房价下降属于情事变更原则吗?房价下降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另外,《民法典》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后,就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退房事宜。综上所述,如果没有法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或者是在买卖合同里既没有关于解除合同或退房的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事由,购房者签订合同后以房价下跌为由要求开发商退房的,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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