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承担的效力对债务人有何影响
债务承担的效力对债务人的影响是: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债务承担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务承担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
债务承担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必须有效的债务存在;
2.拟转移的债务要具备可转移性,不可转移的债务是不能够作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的;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债务承担的效果。
三、债务人逃跑担保人应怎么承担债务
债务人逃跑时担保人承担债务如下:
1.借款人跑了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担保人要依照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是连带担保的,借款到期之后,出借人可以选择要求借款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3.如果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就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如果担保期限已过的,担保义务免除。
5.法院判决承担担保义务的,承担后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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