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程序包括哪些
时间:2023-04-24 15:03:50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实践中,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申请相关许可事项的,那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以及程序包括哪些?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包括哪些

1、法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2)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

(3)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

(4)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

(5)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以下规则:

(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程序包括哪些

1、申请

(1)对申请人的要求

①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除外。

行政相对人可以书面形式上门递交申请,也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申请。

③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①申请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文本,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八项公示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③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一次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的,自重新收到申请材料之时为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一般为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的,上级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还不足以证明其已经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材料,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3)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决定

(1)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利决定说明理由

如果不予行政许可,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而非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等合格证书,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

5、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主动举行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的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依申请举行的听证,没有强制公告制度。

(2)依申请举行听证

①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②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3)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关听证时间、地点等。

(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回避)。

(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案卷排他性制度)

6、行政许可的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7、其他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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