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另外1、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且夫妻双方同意共同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一、收养人要交哪些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哪些情况收养关系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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