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报强交险赔偿时,受害人可以代为提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受害人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权利。
那么是不是受害人带着保险公司应需要票据能够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情况并不是如此。
现实中大部分保险保险公司并不会应受害人的要求直接将保险理赔款项直接支付给受害人,一般情况下,额度在5000元以下的,应被保险人同意,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超过5000元,保险公司不会直接支付给受害人,造成现实中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
交强险是否都赔偿给受害人
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并不是全部都赔偿给受害人。
超过赔偿项目的限额的,交强险是不赔偿的。
超过险恶的部分,需要按照各方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肇事人对于超过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的部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全文9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