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并表示其订立合同的意图。
承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要约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的对方,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由要约人赋予,只有受要约人才能获得接受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方无权接受。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对要约的同意和合同的订立。当然,必须向要约人提出。如果不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则所作出的承诺不被视为承诺,也不能达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这是承诺的核心要素。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完全、简单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可能会拒绝受要约人,使合同无法成立。受要约人在承诺中扩大、限制或者变更要约内容的,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拒绝要约。然而,人们认为,新的报价是在同一时间提出的,这被称为还盘。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始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为了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必须经过多次要约和反要约才能成功。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接受期,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接受期内作出。要约未约定承诺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的承诺期限届满或者超过合理期限的,不予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仍想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可以作出承诺,但这种承诺不能再视为承诺,只能视为要约。原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约束。他可能不同意受要约人。当然,他也可能同意。如果他同意,他接受要约人的要约,作为受要约人
承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
接受要约可以建立合同,因此如何作出承诺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承诺应当表达。或者通过暗示
通常根据通知,所谓的明示方式可以口头或书面表达承诺。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没有规定接受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当事人可以口头表示接受。所谓默示法一般是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虽然要约人没有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其意图,但他通过实施某些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果甲方写信给乙方申请贷款,乙方不回复,而是直接发送贷款的全额
沉默是不做任何表示,即不行动,这与暗示不同。默契不是明确的,但仍然是一种表达方式。面对沉默和无所作为没有任何表情,所以它们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惯例,承诺是通过沉默和不作为来表达的,那么沉默和不作为就成为了表达承诺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或者惯例,只是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如果没有答复,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需要以特定方式接受,则不视为承诺,承兑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遵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这种请求方式在普通人眼中非常特殊,只要法律不禁止或客观上不可能,受要约人也必须遵守。例如,如果要约人限制以电报答复承诺,受要约人的书面答复将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但是,如果要约人只希望通过电报回复,受要约人不必通过电报回复。如果在某些交易习惯中对承兑方式有限制,通常会遵循交易习惯的要求。但是,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约定具体方式的,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方式,但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快地作出承诺。相反,如果受要约人使用的方法慢于要约的规定,则该方法无效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