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社保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有哪些
时间:2023-02-25 15:02:07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保险报销资料有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和个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以下是对于生育保险需要的材料的具体说明:

1、计划生育服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宝宝的出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广州市户口不需要办理)

4、医生开具的关于分娩的产断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

6、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企业填写准备)

8、个人部分的住院发票和对应的发票清单。(异地分娩需要提供)

一、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特殊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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