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是并没有对查阅会计凭证作出规定。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的法律意义在于其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是股东准确了解公司运行状况、行使其股东权、监督公司管理所依据的最可靠的材料。但是,《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却并未明确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是否允许查阅会计凭证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东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公司法》对允许查阅的范围采取了单纯的列举式,即将股东有权查阅的账簿记录全部列明,其中并没有列出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那么,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1)不允许查阅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强制性规范,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公司法只规定了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同于会计账簿,不包含在会计账簿内,所以,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如果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
(2)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理由是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征,查阅范围应当扩大,须将会计凭证包括在内,会计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应当一并查阅。因为会计凭证如发票、送货单、业务合同、出口凭证等最能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也很难造假,能有效防止个别董事会成员和其他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更能保护股东的利益。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一、隐名股东是否有撤销决议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身名义向法院起诉。
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体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的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只能首先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起诉;当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拒绝、迟延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亦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二、隐名股东是否有查账权
1、隐名股东由于未经法律程序注册登记,工商部门登记档案和公司合法股东名录上均不在册的,具备非法性,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与义务,所以无权查询公司帐务;
2、现实中如果隐名股东确需要了解公司财务情况,可通过挂靠股东(隐名股东的所谓股权一定挂靠在某个合法股东的股权内)行使合法股东权限来查询公司帐务,说白了,就是隐名股东不可以以自己的身份来查询,只能通过合法股东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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