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拆迁时包括哪些方面损失?
时间:2023-08-05 17:54:08 1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企业经营用房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性住宅的补偿对象只能是住宅的所有者,如果企业是承租人的话,只能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有权己建造的地上物二、企业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赔偿。企业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以证书或租赁合同为准。三、不可移动设备损失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进行折旧或价格计算。4、移动设备的搬迁费用和安装费用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安装调试费应由设备供应商出具。五、人员遣散安置、停工留薪等费用补偿。异地搬迁厂房,停工期间需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障费;停止经营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停产停业造成的订单违约损失赔偿。订单损失应当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证明,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终止损失证明效力最高。被拆迁企业不能随便与客户约定终止订单的赔偿协议,否则拆迁人或征收人不予认可。7、停产停产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补偿。被拆迁企业应当证明近三年的投资金额和平均合理利润,证明合理的投资收益回报,结合剩余经营期限计算预期利润损失。8、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损失补偿。比如实验室、无菌车间、包装车间等特殊厂房的验证费,广告投入后未收回成本的损失,停产期间驻外机构的必要费用等等。上述赔偿项目的数额需要根据被拆迁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损失的特点包括

损失的特点如下:

1、可预见性。即风险通常是可以预测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意外事件的发生都有先兆,只要人们能及时采集这些先兆性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总会发现事物变化的规律,对意外事件的发生做出准确及时的预测预报,这对于企业防止风险损失是有特殊意义的;

2、可预防性。既然意外事件通常可以预见,当然也就可以预防对应的风险损失。对于未知意外事件可能引起的损失,企业一方面可采取得力措施,防止有害意外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企业也可预先做好应变准备,不幸事件虽然发生也可化险为夷;

3、可分配性。即风险损失可以依据风险共担原则,在企业内外和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合理分配,这也为防止企业风险损失提供一条有效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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