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赖利益,在法学理论上是指基于对无效法律行为产生的信赖并视之为合法有效而遭受的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于开始履行和实际履行已经构成的无效合同承诺,导致的相关成本和支出;
其次,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被宣告无效、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由此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
此外,契约另外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遭受身体伤害,支付如医疗费等与合同相关的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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