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如何作废
时间:2023-08-14 15:12:48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生效后一般不可以作废。但是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作废。

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便生效,不可以作废,但是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可以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财产分割协议便作废。

如何拟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的个人信息;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离婚的理由和事实;

4、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安排;

5、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的实现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6、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7、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

8、共同债务的各自偿还数额;

9、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和期限;

10、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离婚协议书的制作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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