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一般不可以作废。
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后便生效,不可以作废,但是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
但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后,财产分割协议便作废。
离婚时写的离婚协议可以作废变更吗
离婚时写的离婚协议可以作废,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以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增减子女抚养费、经济帮助金额的,可向原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协议,填写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变更,并在自愿离婚变更协议书上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专用章。变更协议限定受理一次,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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